學術委員會相關制度、年度報告

學術委員會章程

發(fā)布時間:2020-05-11最后修改時間:2020-09-30 17:41來源:常州紡織服裝職業(yè)技術學院瀏覽次數:12413設置

(2015年4月制定,2020年3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學校建設水平,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guī)程》《常州紡織服裝職業(yè)技術學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咨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學校學術聲譽,倡導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chuàng)新,弘揚科學精神,樹立優(yōu)良學風,服務學校發(fā)展。

第二章  組成規(guī)則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組成:

(一)學術委員會委員由21-35(奇數)名不同學科、專業(yè)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其中,校級領導不得擔任委員,擔任中層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學校根據學科、專業(yè)構成情況,合理確定二級教學科研單位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二)學術委員會委員從校內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員中選舉產生。

(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方式:

(一)學術委員會委員名額實行定額席位制,由秘書處根據學科專業(yè)構成及學校發(fā)展戰(zhàn)略等提出草案,經主任會議審議后,報校長辦公會確定。

(二)二級教學科研單位、各部門根據候選委員數,通過推選、遴選、自薦三種方式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委員候選人名單經主任會議進行資格審核、公示后,報校長辦公會審定。

(三)跨學科擔任二級教學科研單位領導職務的人員,不得占用所在單位候選人名額。

(四)學術委員會在選舉過程中接受群眾的署名投訴舉報,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機構構成:

(一)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3名,秘書長1名(由科技處負責人兼任),組成學術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召開主任會議,確定需要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和表決的事項。

(二)學術委員會下設學術、學風、人才、教學等專門工作組,負責處理專項學術事務。組長由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兼任,各組成員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根據需要各組成員可以交叉任職。

(三)二級教學科研單位應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可參照本章程制定相應的學術分委員會章程,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jiān)督,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四)學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掛靠科技處,負責做好各項服務、辦理主任會議交辦的工作、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其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三年,可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多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委員條件、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主持或主要參與過省部級以上教學或科研項目,發(fā)表過核心以上論文,在本學科或者專業(yè)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fā)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原則上在退休前能夠完成一屆學術委員會工作。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fā)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jiān)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遵守學術規(guī)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yè)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習學校及上級科技政策。

(五)對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恪守保密義務。

(六)接受履職評價。

第十一條  退出、增選與補選

(一)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委員:

1.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2.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3.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4.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5.調離本校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二)增選

因學科結構做重大調整及其他影響比例結構等原因,學術委員會可以增選。增選名額,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報校長批準后由相關學術分委員會按照1:2的比例推薦候選人名單,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審核通過后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三)補選

出現委員缺額,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專業(yè)學科的現狀及發(fā)展規(guī)劃確定補選委員的學科,報校長批準后由相關學術分委員會按照1:2的比例推薦候選人名單,學術委員會主任會議審核通過后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第四章  職責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職責:

(一)對專業(yè)(學科)、教師隊伍、科學研究、涉外辦學與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guī)劃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對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專業(yè)提出建議和意見。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置方案。

(四)對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yǎng)質量等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提出建議,提供咨詢。

(五)審議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guī)則,學術道德規(guī)范。

(六)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fā)展規(guī)劃和發(fā)展戰(zhàn)略提出咨詢意見。

(七)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學校委托,受理學術道德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八)對其他未列明的學校學科建設、人才培養(yǎng)、學術研究、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重要學術事項提供咨詢建議。

第五章  運行制度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缺席時,可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學術分委員會會議由分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應由委員本人出席,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以書面形式向學術委員會主任請假,不能委托他人代為參加或投票。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可根據工作需要主持召開主任會議,商議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主任會議成員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秘書長列席主任會議。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

(一)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二)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在無記名投票前,須進行充分討論,贊成人數超過實際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通過;遇有緊急事宜需要表決時,學術委員會主任可決定采取通訊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也可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三)同一事項在同一次學術委員會會議中不進行第二次表決。學術委員會認為需表決的事項存在尚待調查的問題,經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委員同意,可以決定對該事項暫緩表決。

第十八條  實行評審回避制度。依據《常州紡織服裝職業(yè)技術學院章程》規(guī)定實行完全或部分回避。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程序:

(一)需學術委員會評議、審議學術事項時,一般情況下,職能部門須提前1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以縮短時間)將議題按規(guī)定程序報送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根據職責,確定是否屬于審議范疇。對于不屬于學術委員會職責的議題,學術委員會不進行審議。

(二)對于學校有明確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事項,職能部門可以根據學校規(guī)章制度確定處理方案、形成結論,不必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

(三)符合審議的議題,相關職能部門準備好會議的有關材料。會議材料要齊全、完整、規(guī)范,評議事項需以投票方式做出決定的,議題提交單位必須提前準備好選票。學術委員會不受理個人議題委托。

第二十條  學術不端、學術糾紛處理程序:

(一)對于學術不端行為、學術糾紛等事項,被舉報人所處的二級教學科研單位學術分委員會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調查取證、認定、得出結論,并將結論上報學術委員會及相關職能部門。如果當事人有異議,可以上報學術委員復議。如果被舉報人所處二級單位沒有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委員會負責調查取證、認定、得出結論。

(二)學術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

(三)對于學術委員會組織專家組調查取證、認定的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復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

(四)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并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在召開會議時,如認為有必要,可要求有關當事人或有關部門負責人或專家到會說明情況、陳述意見或接受詢問??梢愿鶕h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根據所涉事項性質在相應范圍內予以公示,并明確相應異議期。對于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相關單位或當事人如有異議,可于異議期內向秘書處提出書面復議申請,由主任會議決定召開全體會議予以復議。經復議后做出的決定為終局結論,不再復議。

第二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對相關學術事項進行全面評價,對運行及履行職責進行總結。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如需修訂,應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校長提議,經學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通過,校長辦公會審定后發(fā)布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學術委員會章程》(常紡院內字〔2015〕11號)、《學術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常紡院內字〔2015〕12號)自行廢止。學校此前發(fā)布的相關規(guī)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常州紡織服裝職業(yè)技術學院

                                 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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