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管理制度

常紡院財字〔2019〕3號常州紡織服裝職業(yè)技術學院學費收繳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0-09-27最后修改時間:2020-09-27 14:58來源:常州紡織服裝職業(yè)技術學院瀏覽次數(shù):11552設置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學費收繳管理,依法規(guī)范學費收繳行為,保障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工作秩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2016年修訂版)、《江蘇省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蘇價費〔2006〕319號)、《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公辦高等學校學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14〕136號)及《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1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教育是非義務教育,學校依法依規(guī)收取學生學費,及時主動按時足額繳納學費是高等學校學生應盡的義務。

第三條  學費收入是學校經費收入的重要來源,是學校事業(yè)發(fā)展的重要保證。各二級學院及相關責任部門要高度重視,增強學費收繳工作的責任感,積極組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學費收繳工作。

第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獎、助、貸、補、減、免等各類助學體系管理制度,執(zhí)行學生先繳費后注冊制度。

第五條  本管理辦法所言“學費”指學校遵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規(guī)定,明確要求學生在校學習所應繳納的相關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學費均按學年度收取,并使用財政部監(jiān)制的非稅收入統(tǒng)一票據(jù)。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學費收繳工作由財務處、招就處、學工處、教務處、和各二級學院及國際學院共同負責;審計處和紀委辦監(jiān)察處是學費收繳的監(jiān)督部門。

第六條  財務處是學生學費收繳管理的職能部門,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guī)定擬定學生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報物價部門審批,辦理《收費許可證》;主要負責收費工作的統(tǒng)籌、指導、協(xié)調,以及學費的收取、查詢、登記和管理等;學費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施“收支兩條線”要求,及時將收取的款項上交省級財政專戶。

第七條  招就處的主要職責:根據(jù)招生錄取工作進度,及時提供準確的新生信息,包括錄取學生的姓名、身份證號、學號、專業(yè)等,會同財務處與銀行合作,為學生制作銀行卡及使用須知,隨錄取通知書一并寄給學生。財務處按照確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通過學生收費系統(tǒng)生成收費應繳金額。

第八條  學工處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牽頭組織、指導各二級學院督促學生履行繳費義務。包括向二級學院下達學年學費收繳通知;審核助學貸款、學費減免、緩繳學費等手續(xù);提供新生住宿分配、老生住宿變動情況表,學生繳費的監(jiān)督檢查等工作。

第九條  教務處的主要職責是:及時向財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提供新生的班級、名單信息,加強學生學籍注冊管理,及時告知學生學籍異動情況;負責與學生成績管理相關的繳費管理措施落實。

第十條  各二級學院的主要職責是:按照學校要求向學生及時宣傳國家、學校的收費政策、制度,開展誠信教育,督促學生按時足額繳納學費;收費單據(jù)的發(fā)放,告知學生學費收據(jù)妥善保存的重要性;學生情況的調查和反映。

第十一條  國際學院的主要職責是:及時向財務處提供準確的留學生新生信息,督促留學生按時足額繳納學費,履行繳費義務。

第十二條  審計處及紀委辦監(jiān)察處是學費收繳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部門。學校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外擅自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或提高收費標準,違反規(guī)定者學校將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責任。

第三章  學費的收繳

第十三條  學校執(zhí)行省、市物價局規(guī)定,實行收費公示制,由財務處在收費現(xiàn)場掛牌公示,接受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新生的繳費項目及繳費標準,由招就處在新生《入學須知》中列明,老生的繳費項目及繳費標準,由學工處在上學年結束時發(fā)放。

第十五條  學生必須在每學年開學后二周內及時、足額繳清各項費用,或辦理助學貸款、緩繳學費手續(xù)。

第十六條  學生繳費方式

1.每學年開學前后15天和每月1日—5日內(遇節(jié)假日順延),學生提前將款項存入學院統(tǒng)一辦理的銀行卡,由財務處到時自動劃卡收費。

2.為了方便學生交納學費,提高效率,學生也可以通過繳費平臺進行自主繳費。

第十七條  對學生學費的繳納情況,相關學生管理人員可以通過學校高級財務管理平臺(財務信息-學生收費)實時同步查詢學生繳費情況,學生本人也可通過此平臺查詢個人繳費信息。

第十八條  學生注冊按照“先繳費,后注冊”的原則進行管理,對不及時足額繳費的學生,學校將不予注冊。

第十九條  為保障學校收入及時、足額到位,杜絕惡意欠費現(xiàn)象,各二級學院對本單位學費收繳工作全面負責,學費收繳工作的完成情況將作為相關部門和人員年終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jù)。班級學生人數(shù)由學工處、教務處及財務處等相關職能部門在每年的12月15日之前共同審定。

  1. 截止當年12月15日,凡班級學費收繳率達到100%者,按照班級學生人數(shù)實行獎勵,劃入相關二級學院系部經費,(用于學費催繳責任人工作獎勵)。

班級繳費率

獎勵標準

100%

20元/人

(二)截止當年12月15日,對收費工作組織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班級學費收繳率達不到學校要求的單位,按比例數(shù)額(見下表)扣減次年學生活動經費。

班級繳費率

扣減經費的金額按

相應本期欠款的比例

95%以下

1%

第四章  緩、減、免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對確因家庭經濟困難不能按時繳清學費的學生,可以申請緩繳學費。每學年上學期由學工處將貧困生庫學生名單提供給財務處。學工部門應當通過幫助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發(fā)放助學金、安排學生勤工儉學、定期或不定期給予困難補助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保證他們不因經濟困難而中斷學業(yè)。學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五個月,并嚴格控制緩繳學生比例。對應屆畢業(yè)生,原則上不允許緩繳學費。

第二十一條  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申請減免學費,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對學生無故欠費的處理

(一)對于在規(guī)定的時間拒不清繳費用的學生,不予辦理注冊手續(xù),不承認學籍,教務處不予登記學習成績,不能參加畢業(yè)論文答辯,學校不提供畢業(yè)生推薦表,沒有畢業(yè)資格;

(二)取消其評優(yōu)、評獎資格。

第二十三條  減免、緩繳僅限于普通在校生的學費,進修生、委培生等成人教育學生的學雜費不得減免。

第五章  退  費

關于學生因故轉(退)學費用的處理,學校嚴格按照江蘇省物價局和江蘇省教育廳聯(lián)合發(fā)布的蘇價費〔2006〕319號文件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退費標準

(一)入學新生三個月內因體檢不合格退學的,退還全部學費、住宿費。

(二)學生因各種原因自行退學的:

1.學生學習時間按每年十個半月計算,退學時間以學生正式提交書面退學申請獲批日期計算。

2.當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學的,退還當月半個月的學費和住宿費;超過15日的,當月費用不予退還。

3.退學學生的代收費用在學生退學時一并結清。

(三)學生受校紀處分被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不退還已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五條  退費審批程序

1.學生憑繳費單據(jù)及學生退學申請審批表到財務處辦理退學結算手續(xù);

2.財務處按規(guī)定核算退學學生應繳應退款項,多退少補,并打印退費憑單;

3.學生持退費憑單給學工處處長審核簽字;

4.財務處進行退費支付。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參軍或患病等原因休學的,可以比照退學規(guī)定退還有關費用。休學期間不繳納學費、住宿費等。休學期滿復學后,按照隨讀年級相關專業(yè)的收費標準收取有關費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指所有各類在校生。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招就處、學工處、教務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紡織服裝職業(yè)技術學院學費收繳管理暫行辦法》(常紡院內字〔2006〕25號)同時廢止。

 

 

常州紡織服裝職業(yè)技術學院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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